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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章 、乱世纷争下的求存7

  • 作者:景占魁
  • 类型:经典文学
  • 更新时间:07-04 10:38:53
  • 完书字数:11264

除了对为何要实行“用民政治”的理论诠释外,阎锡山对于“用民政治”的精神实质和目的,也有他自己的一套看法。他说:“用民政治之真精神,鄙人尝研究得一确当语。厥语维何,则曰不亏负。此三字谓用民政治之精神也,即谓为欧美列强人才发达之原动力,亦无不可”。他举例说,炭在中国,只是供煮饭燃烧之用,而欧美则以之供蒸汽之用、化学之用若干。因此不能说中国不亏负此炭。再如人,人生在中国,因社会方面不良之习惯,国家方面有不良之政治,在此环境陶冶下,人难免会成为野蛮人或暴民,以中国人之聪明才力,并不逊于外人,而在外国之人,等而上者,未尝不可多所发明。即使一般人,亦尚不失为完全人格之国民,中国人所以“类皆无所成就,甚至沉溺于赌博鸦片,自流于过恶而不自知,是国家之政治与社会之习惯,有亏负于人民也”。因而,要想不亏负物之质力以期极端之发达,“必须人人不亏负其才智,以求日进与,果能如此,始有政治可言。而国家亦未有不富、不强、不文明者,吾故曰不亏负三字为用民政治之精神”。

正因为他对“用民政治”的“真精神”有如此解释,所以,他认为“民德、民智、民财三者,皆用民政治之实质也。民无德则为顽民,其弊则野蛮不化;民无智则为愚民,其弊则稚鲁劣钝;民无财则为贫民,其弊则救死不赡。是故欲去其弊而群趋之于自用之途,必须先从此三者着手,然后,能用之而有效”,“用民的目的,在启民德、长民智,立民财”。

阎锡山不仅对此三者的内涵,进行了规定,他说:“民德所应注意者为信、实、进取、爱群;民智所应注意者为国民教育、职业教育、人才教育、社会教育各项;民财所应注意者为农、工、商、矿四项”,并且以此为纲,对每一部分的主旨做了明确规定,对其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制定了实施计划。

阎锡山为了实施“用民政治”,在草定“用民政治大纲”的同时,还于1919年4月13日,在督军公署召开有数百人参加的用民政治大会,经会议讨论,议定设立政治研究会,为用民政治的常设讨论机构,由阎锡山自任会长,聘请各界士绅,选派各机关重要职员任会员,分股推选专家任正副组长,主管政治研究事宜。

“用民政治”从其纲领到主旨,可以说是有一套理论的,并且也制定了颇为详细的实施计划。然而,怎样才能将其付诸实践,达到预期的效果呢?对此,阎锡山经过观察和思索,提出了他自认为可行的一套办法,简言之,就是建立紧密的“行政网”。而这个行政网的基础则是“村制”,也就是以村为行政建制单位,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行政网。这一点,阎锡山在《山西现行政治纲要》中就明确指出:“用民政治之构造,鄙人亦有一语足以概括之,则行政网是也,大凡世界各国,其行政网愈密者,其行政愈良好,愈进步”。

阎锡山所以要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行政网,即以“编村”为施政单位的“村治”或曰“村制”,有着两方面的渊源。其一,就是受十九世纪以来国内不少有识之士主张实行“地方自治”的思想及清政府实施“地方自治”的一些举措的影响。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和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之后,随着清政府政治危机和社会矛盾的加深,立宪派人士主张“地方自治”的呼声更形高涨,进一步要求把地方自治方面的改革作为立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康有为认为“西方国家所以能够动员民众的力量,完全是那些国家的地方自治长期实践的结果”。他的弟子梁启超更认为“自治将主要有益于中国的民气,自治绝不是一种分配权力的方案,而是一条加强内部纪律、充实整个国家的途径,虽然没有官吏从‘外部’统治他们,但是民众最终会为一系列的社会法制激励,朝向他们共同的目标迈进。这个目标就是国家的团结和强盛”。他还“相信自治对个人性格并最终对群体起到改造的作用”((美)黄正清、黄维恺编,刘敬坤等译:《剑桥中华民国史》(下卷)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,第280—381页。以下凡引自此书中文者,只注书名页码)。鉴于内忧外患的严重形势,清政府不得不提出了一些“新政”,并在地方自治方面做出一些姿态,如出台了设治的城和非设治的镇乡的自治章程,府、厅、州、县的议事会章程,准许在县和县以下级别建立自治的咨议局和议会等。辛亥革命后,孙中山也一直坚持要实行地方自治,认为它是一个强盛、统一国家的当然基础,并把地方自治与民权主义联系起来,指出:“为避免旧时的政权更迭不已,需要使民众成为政府的基础,要做到这一点,政府的机构必须从下而上地重建”(《剑桥中华民国史》(下卷),第329页)。袁世凯执政后,为强化其官僚政治的权威,虽然以地方议会难以驾驭为由,下令取消了县和省的自治,但由于“地方自治”已日益深入民心,他并未完全取消地方自治,而是采取一种更适应官方控制的形式,推行了区的地方行政“实验”制度,在县以下保留了区,管理这些区的区长,由省长任命。凡此,对于曾亲历过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社会变化的阎锡山,都有着相当深刻的影响,因此,他于1917年独揽了山西的军政大权后,为了巩固其政权的基础,也力行“地方自治”、“民治”,也就是符合逻辑的了。他1918年在谈及如何加强山西省政建设的问题时说:“必须从实行自治和教育两方面着想”。后来,更认为“中国既为民国,以民为主,即当由民施政,凡政治上之权利义务,必求其平等享受,平等负担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一册(政治讲演),第59页)。“自治二字,原指人民各自为治与共治而言,与官治立于相辅的地位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一册(政治讲演),第63页)。“欲使民治主义完全实现,必须民间有施政之组织”,欲使人民参与政治,必须将政治“放在民间”,“凡系人民利益切身之事,切使人民自己为主,人民亦能自己为主,此方合民治之意,亦即自治之精神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一册(政治讲演),第72页)等等,都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。

其二,就是受日本政治文明的影响。阎锡山曾留学过日本。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,都令他感到新鲜和企羡。其中,日本实行的“町村之制”就对他产生了很深的影响。所以,他曾提出过要“仿日本町村之制”,实行“编村”。而中国社会的基层组织状况和活动的特点,更使他认为“人类权力,发动之渊源,基于人类集合之村”,官治自治均非彻底之治,“今定一彻底的最持平最适中之办法,村为人群集合单位,村有若干人民,无论何种事项,皆人民自理,村即人民权力之起始点”。因此,要实行以村为单位的“村治”,“此种村本政治,即民本政治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二册(进山会议记录),第118、132页),而只所以“非把政治放在民间不可,因为直接知民利弊的是民,间接知民利弊的是官”。那么,“什么叫民间呢?省不是民间,县也不是民间,实在是村是民间。所以省县无论什么机关,不是官治就是绅治,总不是民治。换句话说,就是欲民治主义,非实行村治不可。所以我常说的,村是行政的单位即是政治的根本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四册(自治),第23—24页),“村治乃是自治根基,政治起点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五册(村政·上),第3页)。

阎锡山在提出这些“村本政治”理论的同时,还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,以使“村本政治”得以实施。

首先,对推行村制从整体上进行了规划,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。从1917年10月至1919年,先后编订了《改进村制纲要》、《整理村范原理七条》,制定了《整理村界简章》、《修订乡村编制简章》、《整理村范规则》,以及《各县选任村长副闾长暂行规则》等,同时还制定有《村政考核条例》、《村政奖励条例》,从而使村制的实施在指导思想、组织领导、目的任务和考核奖励上,都有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要求。

其次,以使“村制”形成“政治”为中心,实行“编村”。阎锡山认为,村“无编制”,“等于军队散乱,号令不行,难以指挥如意”,因此,他对村制的编制的大小,隶属机构和职能也都作了明确规定。在其编订的《修订乡村编制简章》中就要求“凡满百户之村民或联合数村在百户以上者为一编村,应设村长1人,村副1人”,“系联名村为一编村者,应以户数最多之村为主村”;“村内居民以25家为闾,设闾长1人;5家为邻,设邻长1人,闾邻应各按次序冠以数目字样,如第一闾,第二闾,第一邻、第二邻之类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六册(村政·上),第7页),如此,则可“积户成闾,积闾成村,积村成区,区经于县,上下贯注,如身使臂,臂使指,一县之治以此为基础”。不仅如此,阎锡山为使编村成为“有机体,有精神,有物质,能量具备,运用敏治”的政治,还要求编村设立相应的机构,即每个编村建立“村公所”、“息讼会”、“监察会”、“村民会议”以及“保卫团”,并对这些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。如“村公所”应办事项即为“行政官厅委办事项;村民会议决议事项;其他应行执行之村务;报告职务内办事情形及特别发生事件”。“村民会议”主要就是要全体村民参与村政,使之从中练习参政能力。这是因为阎锡山认为“村民者,村之本也。一村之权,应归之一村之民。一村之民,应参与一村之政”,“社会改造,非人民全体觉悟,何从起点?村会,则觉悟之路也”(《阎伯川先生要电录》第140页,台湾阎伯川先生纪念会1996年10月编印。以下只注书名页码)。“监察会”之职责为“清查村财政;举发执行村务人员之弊端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稿》第六册(村政·下),第76页)。“息讼会”主要解决村民争执诉讼之事,以杜士族劣绅从中把持拨弄等流弊,“减少人民打官司的痛苦”。“保卫团”以一编村为村团,以一行政区为一区团,以一县为一总团。凡村中有正业之18至35岁男子,均于农暇入团练习(台湾:《阎伯川先生要电录》第141页),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,平时稽查窝藏,偶尔遇有溃兵土匪,也可防范。

在推行“编村”的过程中,阎锡山十分重视对于村长的挑选。他说,村长等于一村的“灵魂”,有好的村长,就是有“灵魂”的村。“一县政治进行,全赖有好村长”。为此,他再三叮嘱县知事们要“慎选村长”,“村长为一村之重心,尤应以村长特别注意”(《治晋政务全书初编》第五册(村政·上),第2页)。

再次,就是把“村范整理”和“定村禁约”作为了“编村”活动的主要内容。所谓“村范整理”,用阎锡山的话来讲就是要把“扰乱村中的治安”的坏人找出来,通过劝导、处罚,“把坏人改好”,使好人可以“安居乐业”。与此同时,阎锡山为与村范整理相辅而行,相辅相成,还要求各编村都要“定村禁约”,“以村范开其先,以禁约善其后,乃能持久而不敝”。据此,要各编村通过村民会议,按各村习惯,自行规定禁约,“大致将消极方面事项,列举禁止,如女子不准缠足,树木不准损毁之类,违约有罚,情顺理安”(《阎伯川先生要电录》第140页),以此来奠定“村仁化”的村治基础,使编村真正发挥“裕民生,正民情,敦民风”的作用。并且通过编村对生产的发展和对社会秩序的安定,做到“人人有工作,人人有生活,村村无讼,家家有余”(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:《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》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3月版,第72页。以下凡引此书中文者,只注书名页码)。

阎锡山虽然于1918年就明确提出了要实行以“编村”为核心的“村本政治”这一主张,并且从以上几个方面积极着手进行,但是,“编村”在全省的全面推行,则是在1922年方才开始。其中原因,主要是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,世界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,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冲击,而“村本政治”作为“用民政治”的重要内容之一,又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,在这种情况下,阎锡山自觉“兹事体大”,“未敢过于自信,轻率呈功”。而通过1920年开始的“进山会议”,围绕“人群怎样组织对”这一中心议题,对有关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家庭等问题的讨论,阎锡山更认为其他的什么军国主义、资本主义、都不行,只有他的“用民政治”和“公道主义”才能使人群“真富强、真文明”。同时鉴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“五四运动”的发生,他为了更好地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动,在“进山会议”尚在进行之中,便开始实施“编村”。即便如此,他仍是小心翼翼,采取了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,然后逐步扩大的办法。1921年3月,先由阳曲、榆次、太原等三县及省城市区试办,“试之而效焉”,又于6月在平定、寿阳、太谷、忻县、定襄等五县“再试之”,“试之而又效焉”,乃定推行全省之计。当年9、10两个月,阎锡山就分次召集全省县知事,举行“村政会议”,“探讨其原理,较论其方法,规划其程序,解决其困难,辨证其误解,预备其工具”,最后各知事全体一致表示决心,誓以“民本精神”,注重“村本政治”(《阎伯川先生要电录》第141页)。会后,“村制”即在全省全面展开。在这期间,阎锡山还曾多次到一些县份巡视考察,召开政府官员和教师会议,发表演讲,了解情况,以推动“村制”的实施。

“用民政治”和“村本政治”的实施,对于山西社会曾产生了相当的作用和影响,并因此而受到了不同的评论。在有的论著中,因受政治环境的影响,对于“用民政治”完全持否定的态度,而其所持的依据又往往是“六政三事”和“编村”方面的种种消极作用。有的则只是从理性的层面上予以否定,说什么“用民政治”“只能是空想主义者的美妙蓝图和作为统治者的自我粉饰”,理由是“在有数千年传统的中国,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诸方面均落后于世界的中国,根本不具备‘用民政治’的土壤和条件”(《阎锡山全传》(上册),第245页)。其实,只要结合阎锡山提出这两个主张的主观愿望,结合山西和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趋势,再结合这两个主张实施后山西社会所发生的变化这些情况,进行一些考察和分析,就可以清楚,“用民政治”、“村本政治”的理论和实践,它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,是不能用“好”或者“坏”这样简单的结论来概括的。它既有合理的、积极的,因而对山西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促进作用和影响的一面,也有不合理的、消极的因而对山西社会的发展进步发生阻碍作用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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