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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.3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

  • 作者:陈雪涛,栗霄霄
  • 类型:穿越架空
  • 更新时间:06-12 06:03:34
  • 完书字数:1896

未来,随着国内信用证广泛应用,市场上将出现更多新型的融资模式,推动贸易融资快速发展。

作为国内贸易领域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,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、国内保理处在同等重要的地位,不仅可以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,而且可以满足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,为国内贸易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2016年4月27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新版《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》,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。

随着国内信用证市场需求不断变化,银行产品的创新力度持续提升,国内信用证业务突破了开证业务的限制,衍生出很多新型的融资产品。

从买方市场看,国内信用证领域的融资产品大致包括以下几种。国内信用证可以为买方提供的融资产品主要有两种,一种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,一种是买方代付。

其中买方融资指的是银行为买方提供的贸易融资,并结合买方的销售回款周期约定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偿还时间,其目的在于帮助买方履行付款责任。

如果买方出现临时性的资金短缺,没有能力按期支付贸易款项,而卖方却要求买方按期付款,在这种情况下,买方融资可以很好地帮买方解决资金短缺问题。

除了直接为买方提供融资外,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,以便企业能够降低融资成本。

一直以来,因为代付业务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,不会过多地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资产,所以该项业务发展速度极快,并在2010年~2011年达到了顶峰。

2012年,银监会发布《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》(即237号文),要求

“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”,导致代付业务规模在极短的时间内大幅缩水。

2013年6月,银监会要求将国内信用证偿付、再保理等

“新型代付业务”转入表内核算;2014年,银监会发布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》,明确提出

“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”,

“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、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,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”,对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做出了进一步限制,导致该业务规模进一步缩水。

目前,国内各银行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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