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百五十六章失败者逾制的下场,新婚礼物(求订阅!)
- 作者:浮生WX
- 类型:历史文化
- 更新时间:12-25 23:41:46
- 完书字数:2650
孙鲁班帮着收拾完碗筷叹了口气道:“哎,夫君既然不愿意对妾等多说朝堂上的军国之事,妾等也就不多问了,妾知道夫君也是不想让我们担心,而不是什么后宅女子不允许干政的规矩。”</P>
曹爽笑着道:“你们要相信你们的夫君,这些年这么多大风大浪都走过来了,没有什么事是处理不好的,夫君会定会安排好这些事情的,断不会让污蔑夫君逾制的事情再次出现的!”</P>
曹爽很清楚失败者逾制的下场,那可是很惨的,但胜利者就不一样了,因为之前逾制都将成为合理合法的,没人会说什么,</P>
北魏太和年间,迁都洛阳之后,都城初创,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防止第宅屋舍僭越逾制:</P>
顷来北都富室,竞以第宅相尚,今因迁徙,宜申禁约,令贵贱有检,无得逾制。</P>
端广衢路,通利沟渠,使寺署有别,四民异居,永垂百世不刊之范,则天下幸甚矣。</P>
隋朝曾经设立“司隶台大夫”一官职,级别为四品。</P>
其下辖“别驾”两人,分掌两京巡察,另外还管辖刺史十四个人,专门巡察京畿之外的地区。这些官职所巡察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仍然是“田宅逾制”问题:</P>
其所掌六条:……三察豪强奸猾,侵害下人,及田宅逾制,官司不能禁止者。……每年二月,乘轺巡郡县,十月入奏。</P>
古代廉政与防僭越之间有必然的关系,也就是说奢侈过度必然导致等级制度的破坏,从而引起僭越之风。</P>
《唐律》对历朝有关廉政经验加以吸取,明确把官吏的“不遵法式”现象作为整顿吏治的主要内容。</P>
《唐律》十二篇中《职制》、《擅兴》、《诈伪》主要是惩治官吏犯罪的条款,所有这些与古代廉政建设亦是密切相连。</P>
此外,针对专门宅舍逾制《唐律疏议》有如下规定:</P>
诸营造舍宅、车服、器物及坟茔、石兽之属,于令有违者,杖一百。虽会赦,皆令改去之;坟则不改。</P>
议曰:营造舍宅者,依《营缮令》:“王公以下,凡有舍屋,不得施重拱、藻井。”</P>
车者,《仪制令》:“一品青油纁、通幰、虚偃。”</P>
服者,《衣服令》:“一品衮冕,二品鹚冕。”</P>
器物者,“一品以下,食器不得用纯金、纯玉。”</P>
坟茔者,“一品方九十步,坟高一丈八尺。”</P>
石兽者,“三品以上,六;五品以上,四。”</P>
此等之类,具在令文。若有违者,各杖一百。</P>
虽会赦,皆令除去,唯坟不改。称“之属”者,碑、碣等是。若有犯者,并同此坐。</P>
其物可卖者,从卖。若经赦后百日,不改去及不卖者,论如律。</P>
议曰:宅舍以下,违犯制度,堪卖者,须卖;不堪卖者,改去之。若赦后百日,不改及不买者,还杖一百,故云“论如律”。</P>
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法律,总体变化不大,如有关舍宅违令逾制的法律条文《宋刑统》第二十六卷《杂律》“营造舍宅车服违令“条与《唐律疏议》几乎无异。</P>
此外,宋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敕代律,除编纂了《宋刑统》之外,还颁发了不少有关廉政的敕令,如《诸路官吏有逾越害民,本路转运、提刑不曾觉察,并行朝典诏》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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